9月14日电深交所近日发布《关于对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深交所认为,ST泰禾《2021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2021年度预计净利润与2021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差异较大,且预计盈亏性质发生变化。ST泰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5.1.3条的规定。ST泰禾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代)黄其森,财务总监刘向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5.1.9条的规定,对ST泰禾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对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代)黄其森,财务总监刘向民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关于对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