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7-12-20 | 【实施日期】 2017-12-20 |
【法律话题】 税务 ;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安徽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的方案的决议
(2017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厅长罗建国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 《关于安徽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的方案(草案)的说明》,并对草案进行了审查。会议同意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 《关于安徽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的方案(草案)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安徽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的方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下一篇: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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