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决定(2018)_湾区律师网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决定(2018)

2022-08-10 20:59:42  浏览:1266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效力级别】省...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8-07-26 【实施日期】 2018-07-26
【法律话题】 医疗卫生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决定》(NO:SC081074)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7月26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九条的“开展家庭接生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医疗保健机构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开展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三、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具备相应接生能力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四、删除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家庭接生。”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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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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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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