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9-12-04 | 【实施日期】 2019-12-04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办法
(2017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 根据2019年12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林业有害生物,保护林业资源,维护林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检疫、除治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产生危害的病原微生物、动物和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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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办法(2019修正).pdf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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