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_湾区律师网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2-08-10 21:04:32  浏览:1202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00号 【效力级别】省级...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00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0-07-30 【实施日期】 2020-09-01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100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30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我市应税资源品位、开采条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我市工作实际等情况,对授权事项作如下决定:


  一、《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其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具体适用税率按《重庆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资源税税目,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实行从价计征;地热、矿泉水实行从量计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定后,税务机关按其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50%;


  (二)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30%减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综合利用尾矿库里的尾矿,免征资源税。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能源等部门依法治税的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实现信息共享,推进税收共治。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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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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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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