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 【发布文号】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21-05-27 | 【实施日期】 2021-09-01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交通运输 | 【产业领域】 公用事业 |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1号)
《吉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预防铁路交通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下一篇: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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