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的决定(2021修订)_湾区律师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的决定(2021修订)

2022-08-10 21:07:33  浏览:1112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1-09-09 【实施日期】 2021-09-09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 公共管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号


  《关于委托实施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的决定》已经2019年7月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王文涛


  2019年8月14日


关于委托实施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绥化市,哈尔滨新区、绥芬河市,以及正在申报的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实验区黑河片区的省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审批职权,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给上述市及黑河市人民政府、哈尔滨新区管委会实施,原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的相应审查职权,调整给上述市及黑河市、哈尔滨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上述城市中,需对依据国务院已批准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方案编制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的,其审核职权亦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给所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新区管委会实施,原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的相应审查职权,调整给所在市、哈尔滨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同时,将上述市以及正在申报的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实验区黑河片区(哈尔滨新区已下放)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职权(不包括自然资源部委托省级实施的和跨市级行政区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职权)委托给上述市以及黑河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委托实施后,省人民政府与受委托市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依法签订省管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委


  托实施协议书,授权启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专用二号公章和使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件空白文头纸。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受委托市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制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委托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的实施方案》,定期对委托职权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省人民政府作为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市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实施委托审批(审核)职权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市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在委托范围内依法实施受委托职权,主动接受省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监督,承办因实施委托审批(审核)职权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具体答复、应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受委托职权不得再次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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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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