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州保税区条例》的决定(2002)_湾区律师网

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州保税区条例》的决定(2002)

2022-08-15 14:58:10  浏览:991  来源:全球法规网
【发布部门】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4-29 【实施日期】 2002-04-29
【法律话题】 对外贸易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州保税区条例》的决定


(2002年4月29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福州保税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中的“用人民币”的规定。


  二、第二十条中“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修改为“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三、删去第二十一条。


  四、删去第二十三条。


  五、第二十五条中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修改为“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第二款修改为“保税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第三款修改为“保税区内行政管理机构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删去第四款。


  六、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的“工商统一税”、“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修改为“增值税、消费税”。


  七、删去第二十八条八、删去第三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相关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保税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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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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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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