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_湾区律师网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2022-08-15 14:58:29  浏览:927  来源:全球法规网
【发布部门】唐山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唐山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
【发布部门】唐山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唐山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8-05 【实施日期】 2002-08-05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土地房产

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三号)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的决定》业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2002年8月5日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5月18日唐山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土地使用者应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金、地租),国有土地使用费全部上缴财政。”


  二、原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者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定金,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部交清后,定金退还土地使用者。”


  三、删除原第十八条。


  四、删除第二十五条最后一句,即:“并由受让人缴纳土地管理费。”


  五、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估价机构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土地估价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六、第四十条修改为:“抵押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存续期间依照法律程序宣告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拍卖之前,应当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土地估价报告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七、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八、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二十五、三十一、三十六、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使用金、地租,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此外,原条例中的“土地管理部门”均修改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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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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