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_湾区律师网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2022-08-15 15:03:30  浏览:1001  来源:全球法规网
【发布部门】郑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郑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10-17 【实施日期】 2005-11-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5年4月28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十月十七日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4月2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对《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第(五)项。

二、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拆迁期限最长为六个月”修改为:“拆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同时删除“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内容。

三、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六个月”修改为“一年”。

四、删去第二十六条。

五、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将其内容修改为:“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经批准的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实施补偿安置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分项委托拆迁业务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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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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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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