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_湾区律师网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

2022-08-15 15:04:10  浏览:1036  来源:全球法规网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06-07 【实施日期】 2006-08-01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3月22日通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5月30日批准。现将修改后的《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7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3月22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居民应当参加杀灭病媒生物、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的活动,按要求采取综合预防控制措施,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单位自行开展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活动的,可以要求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部门给予指导。”

  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从事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的单位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营利性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活动。从事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的单位应当向市爱卫办备案。

  “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从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具备相应的知识技能。”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禁止销售、使用不符合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标准的和国家禁止使用的病媒生物预防和控制药剂和器械。”

  三、第十六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以任何形式发布、设置烟草广告。

  “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在规定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当有禁烟标志。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四、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综合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的,由市或者区(县)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要求备案的或者违反第四款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爱卫办责令限期改正。”

  本决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