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_湾区律师网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

2022-08-15 15:04:26  浏览:1027  来源:全球法规网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09-28 【实施日期】 2006-09-28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负责当地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二、第十二条第(六)项修改为:“(六) 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经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

三、第十七条修改为:“经营企业应当对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进行上岗培训,建立岗位培训考试制度,对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服务证。”

四、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一)着装整洁、佩戴服务证;”。

五、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一)着装整洁、佩戴服务证;”。

本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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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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