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_湾区律师网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

2022-08-15 15:04:33  浏览:835  来源:全球法规网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10-12 【实施日期】 2006-10-12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制造加工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06年10月12日公布并施行)

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划分为两项表述。
该款第(五)项作为第(六)项,修改为:“(六)不按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延续或注销登记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不按规定填报有关报表、资料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本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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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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