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_湾区律师网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

2022-08-15 15:06:07  浏览:828  来源:全球法规网
【发布部门】济南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济南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11-27 【实施日期】 2008-11-27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8年10月23日经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11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1月27日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8年10月23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市区采暖期起止时间为当年十一月十五日至次年三月十五日,根据气候变化,市人民政府应当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时间,并向社会公告。在采暖期内热用户室温不得低于16℃。”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