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_湾区律师网

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

2022-08-15 15:13:42  浏览:821  来源:全球法规网
【发布部门】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5-05-28 【实施日期】 2015-05-28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


(2015年4月30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5年5月28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建设,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中国(天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规定,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内,暂时停止实施《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福州保税区条例》和《福州市保障台湾同胞投资权益若干规定》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调整实施的有关内容涉及福州片区的,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作相应调整实施。


  三、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实施方案》不一致的,调整实施。


  四、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同步调整实施。第三条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实施的期限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地方性法规;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