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柳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5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9-12-09 | 【实施日期】 2019-12-09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25号)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柳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0月30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2月9日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9年10月30日柳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柳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莲花山保护范围包括:莲花山片区和古亭山片区,规划总面积合计约52.9平方公里。莲花山片区:东、东北、北向以柳江河右岸为界,西至河东路北片区和马鹿山东北片区的规划建设用地外缘,南至楼梯山片区和独凳山片区的规划建设用地外缘,规划总面积约40.9平方公里。古亭山片区:东侧以城市快速路东外环南段(原桂柳高速公路)为界,北至曙光大道,南至狮王路,西至柳江边、古亭大道和阳和片区的规划建设用地外缘,东南、西南及东北侧至各村屯农村宅基地外缘,规划总面积约12.0平方公里。具体保护范围见附件。”
二、将附件《莲花山保护范围示意图》根据上述内容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柳州市莲花山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衢州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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