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20-07-30 | 【实施日期】 2020-09-01 |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西安市查处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非法载客若干规定
(2020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规范客运市场秩序,查处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非法载客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查处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非法载客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禁止利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等车辆非法载客。
乘车人不得乘坐非法载客的前款车辆。
具体车辆类型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载客行为,依法扣押车辆,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载客三次以上的;
(二)上下班高峰期在汽车站、火车站、地铁站、批发市场、商场、医院、学校、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流密集场所周边非法载客的;
(三)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载客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押车辆时,应当制作并当场向当事人交付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妥善保管被扣车辆。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扣押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后应当立即退还车辆。
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公告。经公告三个月当事人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押的车辆依法处置。
第六条 车辆被扣押期间的保管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自扣押解除之日起,车辆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处非法载客活动中,应当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公众乘坐合法经营车辆。
第八条 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违反本规定,在查处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非法载客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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