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湿地保护规定(2020修正)_湾区律师网

广州市湿地保护规定(2020修正)

2022-08-15 15:25:56  浏览:1175  来源:全球法规网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0-08-20 【实施日期】 2020-08-20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环境保护

广州市湿地保护规定


(2017年10月25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和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将湿地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湿地保护建设项目和管理工作所需的资金投入。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涉及湿地保护的重大事项以及相关工作。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的组织实施,由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


  附件:广州市湿地保护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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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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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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