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南昌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已被修改 |
【发布日期】 1994-04-16 | 【实施日期】 1994-04-16 |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南昌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
(1994年3月29日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4年4月16日江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一、第三条修改为:“集贸市场管理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公平竞争,依法管理,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
二、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销售大牲畜的,须持有基层行政单位的证明;销售木竹的,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的销售证明;销售旧农机具和旧自行车的,须持有执照或证明。”
三、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金银和国家规定不准上市的文物;”
四、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销售非法出版物的,按《江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五、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销售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的食品,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物品,劣质商品,过期失效商品,国家明令淘汰商品和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商品,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在经营活动中哄抬物价、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短尺少秤和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的,按《江西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规定处理。”
六、第三十四条第(七)项修改为:“销售金银或无销售证明的木竹的,责令其将物品交国家允许经营的单位按国家规定价格收购;已售出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