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决定(1997)_湾区律师网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决定(1997)

2022-08-15 00:29:22  浏览:942  来源:网络
【发布部门】吉林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吉林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6-24 【实施日期】 1997-06-24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


修改《吉林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1997年3月27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7年6月24日公布实施)


  吉林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吉林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订:


  一、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视其情节可以给予下列处罚:


  1、警告并责令改正;


  2、责令向受损害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


  3、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二、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视其情节可以给予下列处罚:


  1、勒令退还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


  2、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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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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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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