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1997)_湾区律师网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1997)

2022-08-10 20:10:00  浏览:702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4-02 【实施日期】 1997-04-02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
(1997年4月2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村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制止和查处损害基本农田的行为。”

二、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在基本农田上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严重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被毁坏基本农田面积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罚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的,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房屋。”

三、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人民政府负责人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予以抵制,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报告,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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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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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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