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第69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
【发布日期】 1997-08-13 | 【实施日期】 1997-10-01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8月13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27日第69号公告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人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有关领导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市统计局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也可以对部门、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统计局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有关领导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第一款第(二)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修改为:“违反国家统计管理规定,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以后各项的序号依次顺延。原第(七)项予以删除。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之(一)、(二)、(三)项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市统计局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也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本决定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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