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1997)_湾区律师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1997)

2022-08-10 20:13:01  浏览:959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9-24 【实施日期】 1997-09-24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教体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


     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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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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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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