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1997)_湾区律师网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1997)

2022-08-10 20:13:27  浏览:909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10-15 【实施日期】 1997-10-15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10月1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违反前两款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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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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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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