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_湾区律师网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2022-08-10 20:14:02  浏览:694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11-02 【实施日期】 1997-11-02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
《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进行修订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订:

一、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0%—50%的罚款。”

二、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法所得1—5倍的罚款。”

三、删去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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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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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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