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江西省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2-08-10 20:15:56 浏览:943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1997-12-30 | 【实施日期】 1997-12-30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制造加工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西省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1997年12月30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西省
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废止《江西省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开采矿产资源,按照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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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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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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