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_湾区律师网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

2022-08-10 20:15:56  浏览:809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7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7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8-01-04 【实施日期】 1998-01-04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 医疗卫生 【产业领域】 公用事业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7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月4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


(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第四条和第三十七条修改如下:


  第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为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劳动卫生监察机构,对本条例的实施行使监察职能。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劳动、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其情节可给予罚款、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


  (一)忽视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削减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或有防护措施不使用的;


  (二)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未经验收同意,或经验收达不到标准要求而强行投产;


  (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达不到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标准,接到劳动、卫生行政部门发出的《劳动安全卫生整改指令书》后,逾期不改的;


  (四)违反招用工规定招用工人、允许无操作合格证工人进行特种作业的;


  (五)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造成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隐瞒、虚报或故意延迟上报,阻碍事故调查的;


  (六)拒绝劳动保护或劳动卫生监察人员执行监察任务的。


  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需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按行政管理权限处理;需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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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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