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2000)_湾区律师网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2000)

2022-08-10 20:19:38  浏览:709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32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32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0-07-14 【实施日期】 2000-08-15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产业领域】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二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7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8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7月14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2000年7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将《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研究开发机构对本单位职务成果实行转让或者转化的,可以按照最高不超过成果无形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比例,作为该项成果的完成者和转化者的奖励。”修改为:“研究开发机构对本单位职务成果实行转让或者转化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成果的部分无形资产作为该项成果的完成者和转化者的奖励。”
  本决定自2000年8月15日起施行。《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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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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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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