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
【发布日期】 2001-06-01 | 【实施日期】 2001-06-01 |
【法律话题】 医疗卫生 ; 交通运输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青海省鼠疫交通检疫条例》的决定
青海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青海省鼠疫交通检疫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鼠疫检疫期间,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在交通要道上设立若干固定交通检疫站。在鼠疫好发季节或发生鼠疫时,根据疫情可增设临时检疫站。固定交通检疫站和临时检疫站的设立,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修改为:“鼠疫检疫期间,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在交通要道上设立若干固定交通检疫站。在鼠疫易发季节或发生鼠疫时,根据疫情可增设临时检疫站。固定交通检疫站和临时检疫站的设立,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将第十六条:“检疫站门前应按照统一规定的要求设置‘停车检疫’的公路标牌。检疫人员必须佩戴检疫臂章或胸章,凭省人民政府颁发的‘青海省鼠疫检疫证’和公安部门颁发的‘公路检查证’,执行检疫任务。”修改为:“检疫站门前应按照统一规定的要求设置‘停车检疫’的公路标牌。检疫人员必须佩戴检疫臂或胸章,持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方可执行检疫任务。”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鼠疫交通检疫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的调整,重新公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下一篇:青海省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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