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2001)_湾区律师网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2001)

2022-08-10 20:22:30  浏览:822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5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5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12-22 【实施日期】 2001-12-22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 公共管理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5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2月22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的临时用地,由县(不含区)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区内的临时用地由设区的市土地主管部门批准。”


  二、删去涉及地区行政公署及其相关内容。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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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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