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决定(2002)_湾区律师网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决定(2002)

2022-08-10 20:23:15  浏览:919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3-29 【实施日期】 2002-04-15
【法律话题】 医疗卫生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法规热词】 屠宰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三号)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决定,已由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决定


(2002年3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从国外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到达省内目的地时,引进单位和个人应当在6日内持口岸出入境检疫机关的检疫证明,到所在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


  本决定自4月15日起施行。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正,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