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
【发布日期】 2002-03-30 | 【实施日期】 2002-03-30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环境保护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的决定(2011)
【发布部门】长沙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5号 【效力级别】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