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闽常[2002]15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
【发布日期】 2002-04-05 | 【实施日期】 2002-04-05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的公告
(闽常[2002]15号)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4月5日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经审议,决定对《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下列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
(一)拆除依法代管房屋的安置、补偿协议及其证据保全;
(二)国有资产的转让协议,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委托协议;
(三)依法向社会发行的各类奖券、彩票的开奖活动及应当报废的奖券、彩票;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公证的其他事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的决定(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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