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 【发布日期】 2004-04-16 | 【实施日期】 2004-05-01 |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教体文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16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二、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