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决定(2004)_湾区律师网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决定(2004)

2022-08-10 20:28:52  浏览:737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6-04 【实施日期】 2004-06-04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制造加工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五)项。

二、第四条第(七)项修改为“(七)负责矿长的培训、考核工作;”

三、第七条修改为“从事矿山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施工单位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施工安全资格证书。”

四、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矿长和主管安全生产、技术工作的副矿长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五、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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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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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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