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_湾区律师网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2022-08-10 20:30:18  浏览:813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效力级别】省级...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7-30 【实施日期】 2004-07-30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制造加工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2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7月30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探矿权、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或者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

四、第三十条第(四)项修改为:“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申办选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技术条件和一定的生产规模;
(二)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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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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