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_湾区律师网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

2022-08-10 20:31:32  浏览:988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9-29 【实施日期】 2004-11-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9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统计人员从业,需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证书。”

二、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合并为一条,修改为:“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由做出有关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本决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