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2004)_湾区律师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2004)

2022-08-10 20:31:51  浏览:836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11-26 【实施日期】 2004-11-26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否则,不予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将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国土资源部门参加。”
原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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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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