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4-11-26 | 【实施日期】 2005-01-01 |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 企业公司 | 【产业领域】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1月1日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对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做好对民营科技企业统计、人才教育培训、信息咨询、科研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科技产品认定、科技成果鉴定等工作。其它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加强管理和服务,为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创造条件”。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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