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2005)_湾区律师网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2005)

2022-08-10 20:32:25  浏览:742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1-14 【实施日期】 2005-03-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2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14日审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3月1日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

(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三条。

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查验木材运输、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等证件。”

三、删去第五十四条。
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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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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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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