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_湾区律师网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2022-08-10 20:32:29  浏览:794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5-02-24 【实施日期】 2005-02-24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食品药品 ; 公共管理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9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2月24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2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销售食盐的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食盐产品包装物和碘盐标志,接受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二、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持证经营情况,应当依据有关盐业法规进行检查。”


  三、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的食盐产品包装物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生产、销售食盐企业的违法物品,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第四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检查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暂扣或者吊销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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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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