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_湾区律师网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2022-08-10 20:33:15  浏览:916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效力级别】...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6-24 【实施日期】 2005-06-24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24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三条。

二、删除第十五条。

三、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删除第二款:“用人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人员信息,应当提交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刊播的证明。未提交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刊播的证明,各类传播媒介不得刊发。”

四、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二项修改为:“向各类求职人员及特殊服务对象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第五项修改为:“为失业人员及特殊服务对象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五、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条,删除第一项:“违反规定发放就业证、卡的”。
此外,对条文顺序进行了调整。
《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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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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