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
【发布日期】 2007-12-27 | 【实施日期】 2008-04-01 |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并符合公路技术标准的村道的路政管理,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按照本条例对乡道的规定执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本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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