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_湾区律师网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

2022-08-10 20:39:06  浏览:934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03-26 【实施日期】 2009-03-26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3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九条修改为:“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缴纳水费,自接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连续60日未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采取限制用水措施,直至停止供水。”“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10日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中重要的用水单位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被停止供水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了水费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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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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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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