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决定(2009)_湾区律师网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决定(2009)

2022-08-10 20:40:30  浏览:910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9-12-30 【实施日期】 2009-12-30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决定
(2009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在前款规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设立,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的事项为土地承包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征地补偿费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收回、调整、流转、侵权、继承等纠纷。”

三、删去第四十三条。

四、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由仲裁庭仲裁。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方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生产季节性强且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土地承包纠纷,经当事人申请,可以先行裁定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

六、删去第四十七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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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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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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