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6-09-29 | 【实施日期】 2016-09-29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 公共管理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9号)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9月29日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6年9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保护区属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位于东经97°23′34″-103°45′49″,北纬36°29′57″-39°43′39″范围内,其总面积为1987200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504067.3公顷,缓冲区面积387371.4公顷,实验区面积1095761.3公顷。”
二、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划定的外围保护地带,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权属的单位保护和管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