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发出侮辱性转账被法院罚款_湾区律师网

女子发出侮辱性转账被法院罚款

2025-08-19 16:39:21  浏览:11  来源:网络
法治日报讯 记者张雪泓 有经济能力给付抚养费却一拖再拖,给付时却以每次转账“250元”的方式付款,且每条都附有侮辱性言辞。近日,北京...

法治日报讯 记者张雪泓 有经济能力给付抚养费却一拖再拖,给付时却以每次转账“250元”的方式付款,且每条都附有侮辱性言辞。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罚款决定,认为被执行人加女士不当履行的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其罚款1万元。

2022年,加女士因与闻先生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孩子归闻先生抚养,加女士需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判决生效后,加女士未按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闻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共8.5万元。

案件受理后,朝阳法院执行局法官柴松依法冻结了加女士的银行账户。加女士与法官联系,表示愿意支付抚养费,申请解冻部分账户,并承诺在一周内履行完毕。执行法官依法解冻了加女士的银行账户。

让人想不到的是,在后续履行中,加女士却数十次以单笔转账金额250元的方式向闻先生支付抚养费,每次转账具有指向闻先生的侮辱或“诅咒”性质的附言。

法院认为,加女士的履行方式具有较为明显的侮辱性,违反了公序良俗,其行为并不能认定属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因加女士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法院依法对其罚款1万元,并依法强制扣划其银行账户中的存款。现加女士已经缴纳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柴松说,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自行转账至申请执行人账户进行履行,被执行人应当遵照诚信原则按期以恰当方式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选择多次以250元的金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250”这一数字在社会大众认知中具有侮辱性,被执行人在履行时对转账进行附言,附言内容也带有侮辱性,被执行人的履行方式具有明显不当,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对被执行人的行为进行罚款,不仅是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更是引导社会大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法律观念和道德观念,营造诚信文明的社会氛围。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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