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司法裁判打破“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必担责”误解
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必须担责吗?老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尺度在哪里?围绕校园管理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受到关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通过对相关案件中各方责任的认定,推动学校教育、管理职责的落实,依法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
典型案例明确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避免产生“只要未成年人在校受伤则学校必然担责”的误解。
一起案例中,六年级学生赵小某自教室下楼时,从楼梯台阶上摔倒,带队老师随即联系家长并陪同送医。经诊断,赵小某牙齿受损、嘴唇挫伤擦伤,医嘱建议为18周岁后牙桩冠修复。赵小某以学校在放学过程中未有老师在教室至校门路段组织秩序,存在监管不力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学校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8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现场勘验结果及证据,赵小某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本身缺陷导致。学校已多次对学生进行了校园安全教育宣传,楼梯、墙面等地方张贴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尽到了学校的教育职责;在赵小某受到损害后,学校亦及时采取了通知家长、陪同就医、调查事发经过等措施,履行了学校必要的管理职责。赵小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应对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现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审理法院判决驳回赵小某的诉讼请求。
另一起案件中,学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校园暴力行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八年级学生因琐事在课间休息期间殴打同学,并打伤予以劝阻的其他同学,对此学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法院认为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时存在不足,依法判决学校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以司法裁判推动学校教育、管理职责的落实。
老师要求小学生为打架道歉,家长则认为造成心理伤害,学校实施教育惩戒的尺度在哪里?
案情显示,因一年级学生李小某在校期间扎、咬其他同学,该校老师在放学时间与涉事家长进行沟通,并在班会上让李小某向其他同学道歉,因李小某态度不诚恳,再次要求李小某郑重道歉。李小某监护人认为学校老师行为造成李小某心理严重伤害,致使李小某持续情绪低落、无法正常返校。经多次交涉无果,李小某将该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两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该学校老师批评并要求李小某向同学道歉的行为,属于教师正常行使教育惩戒权,本案现有情形不足以证明学校对李小某的管理行为存在超越或滥用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情形,故判决驳回李小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指出,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坚持保护与教育相结合,在要求学校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的同时,亦应允许学校依法实施合理的教育惩戒行为,帮助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该案中,当事人就学校教育惩戒行为是否合理存在分歧,法院依法进行裁判,保障教育惩戒行为既有尺度、又有温度,对于规范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各方行为具有重要的规则引领意义。(工人日报记者 卢越)
来源:《工人日报》(2025年06月12日 06版)
[ 责编:刁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