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网购钢笔,蘸墨试用后退货遭拒,引发争议。日前,北京互联网法院披露了这起案件,判决商家退还货款。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20日,原告在被告某公司运营的网店中购买一款品牌钢笔,花费5500元。收货后,原告用笔尖蘸墨试用,发现笔尖粗细不符合要求,于7月24日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被拒绝。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行为构成欺诈,将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其退货退款并三倍赔偿。
被告某公司称,涉案商品宣传页面标注“商品应用清水试用”,原告已经蘸墨试用,对钢笔的毛细功能产生了影响,退货会影响二次销售,且蘸墨试用后的钢笔无法退货属于行业惯例。因此被告才拒绝了原告的退货申请,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被告称涉案商品交易快照中已经载明,收到商品后第一时间蘸清水试写,确认无误后加墨使用,如上墨试写不支持退换。但是结合商品详情内容及提示字体,该提示位于页面详情最底部,并未使用显著字体和颜色,且未在消费者单次购买行为的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确认程序,客服也未在销售过程中单独提示商品需要蘸清水试写,因此该提示不构成显著提示。
钢笔作为书写工具,购买后蘸墨试用系确认商品品质的合理行为。蘸墨试用不同于上墨试用,上墨试用可能导致钢笔内部产生不易清理的痕迹,或存在堵塞毛细结构等损伤钢笔的情况。该案中,原告仅蘸墨试写了几个字,并在试用后已将商品笔尖清洗干净,这种试用行为不会对涉案商品价值造成较大贬损,也不影响二次销售。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同时原告将涉案商品退还给被告,由此产生的合理运费由被告承担。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以案说法】
商家未以显著方式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商品进行标注,未在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流程的,商家不得拒绝消费者的退货请求。该案平衡了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与消费者的注意义务,引导构建“经营者充分告知——消费者理性消费——双方诚信履约”的健康网络交易秩序,有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经营者应在商品宣传页面以显著字体、颜色等方式对商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进行提示,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特殊商品或情况进行显著提示。消费者在下单贵重或特殊商品时,应当主动查阅商品参数、查看详情说明,必要时通过在线客服等渠道进行咨询。在收到商品后,应按照商品说明或商家提示合理试用商品,避免因不当试用导致商品价值贬损或影响二次销售。最后,不得滥用退货规则进行商品试用,对已产生明显使用痕迹或价值贬损的商品,可能不适用退货规则。(工人日报记者 卢越)
来源:《工人日报》(2025年04月24日 07版)
[ 责编:刁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员工遭遇线上加班怎么办 北京三中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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