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学生在校受伤、学校担责事件的影响,部分学校为了确保学生安全,出现“不敢放孩子玩耍,甚至课间也不让孩子出教室”的现象,这让很多家长感到担忧。
学生在校发生安全事故,应该如何确定学校的责任?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校园人身损害案件。
【案情】一天傍晚放学,六年级的小徐跟随老师同学下楼时不小心摔倒,跌至楼梯间的平台转角处,牙齿磕到了墙面。带队老师发现小徐摔倒后,立即联系家长并陪同送医。经医院诊断,小徐一颗牙齿折断、唇挫伤擦伤。
小徐父亲认为,放学过程中,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监管不力,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各项损失合计8万元。而学校提出,已在课前课后常态化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多次强调“上下楼梯,按序行走”等内容,楼梯等学校设施场所也不存在导致小徐受伤的缺陷。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我国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学校是否存在过错。根据现场勘验结果及证据,小徐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缺陷导致,也并非学校过错行为导致。学校提供的《专题教育记载表》上载明,学校每周都会开展安全卫生教育;事发地点的楼梯,上下行左右黄黑分界线清晰,多处台阶及墙面张贴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标识,尽到了学校的教育职责。在小徐受伤后,学校及时通知家长、陪同就医、配合调查事发经过,履行了学校必要的管理职责,因此学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表示,中小学是未成年人最集中的地方,也是未成年人损害较易发生的地方,但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侵权责任,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即认定学校一定负有责任。本案明确通过审查校方教育和管理职责来厘清校园安全事故中学校的权责,把“孩子虽在校,家长也有责,校园安全须共同守护”的理念落在实处,理性守护校园安全,实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相统一。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本报记者魏哲哲整理)
来源:《人民日报》(2024年08月01日 第19版)
[ 责编:刁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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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员工遭遇线上加班怎么办 北京三中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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